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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告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仁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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