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 當事人
    高毓婷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景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高毓婷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被   告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羊恩達 王昧爽律師 被   告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雙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被   告 張景河 張景芳 張景欣 楊燕玉 謝宗龍 謝麗君 謝麗瓊 謝朱年美 郭明智 郭祐政 上十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246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6,050元,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紀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