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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劉育琳

  • 當事人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丘玖蘭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丘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國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後,故原告尚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尚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幣別:新臺幣)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裁判費  │尚應繳納裁判費│ │        │          │        │       │ ├────────┼──────────┼────────┼───────┤ │丘麗珍     │147萬4,935元    │1萬5,652元   │1萬5,152元  │ ├────────┼──────────┼────────┼───────┤ │陳志鴻     │237萬8,455元    │2萬4,562元   │2萬4,062元  │ ├────────┼──────────┼────────┼───────┤ │丘玖蘭     │27萬1,540元     │2,980元     │2,480元    │ ├────────┼──────────┼────────┼───────┤ │鵜鶘廣告有限公司│608萬2,711元    │6萬1,291元   │6萬0,79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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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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