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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告
廖國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被告
行動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鍵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5,159 元(以原告108 年2 月1 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3.967 折算,計算式:港幣417,232 元×3.967=1,655,15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第一審裁判費原為1 萬7,434 元,惟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其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8,717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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