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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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