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9號
- 原告
- 建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勇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 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而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扣除後,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2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