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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告
新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玖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08 年7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405元
㈡31.405×美金311,983.38元=新臺幣9,797,838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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