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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吳華德、燕成祥、陳筱婷、劉明倫、李宗勳、王卓立、廖紫岑

  • 原告
    鍾蕙芸何予甯呂祥達六本木汽車旅館古若梅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國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鍾蕙芸 劉明達 楊育浚 謝明惠 羅文凱 陳沛靖 薛家瑤 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德 原   告 何予甯 方紹宇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原   告 呂祥達 依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 原   告 六本木汽車旅館 法定代理人 劉明倫 原   告 古若梅 秀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勳 原   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原   告 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原   告 莊國泰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Susan Jean Repo間 請求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肆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計算式:577,176 +510,023 +404,533 +473,998 +734,912 +441,187 +761,650 +418,331 +823,522 +372,824 +331,122 +844,195 +877,570 +636,524 +1,002,173 +693,536 +1,640,602 +1,056,790 +447,630 =13,048,298)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126,840 +3,000 =129,8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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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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