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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4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郎、黃志平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7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惟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該查報之價額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10 元/萬元      │
├────────────┼───────────┤
│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99元/萬元       │
├────────────┼───────────┤
│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88元/萬元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元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元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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