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追加原告 大丘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鐘雄
- 被告
- 陳吉良
- 被告
- 陳吉生
- 被告
- 陳吉田
- 被告
- 陳吉富
- 被告
- 莊國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育軍
曾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鐘雄為追加原告大丘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聲請追加大丘店有限公司為原告,嗣該公司之代表人由郭南君變更為郭鐘雄,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 、223 頁),惟郭鐘雄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郭鐘雄為追加原告大丘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