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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仁(即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訴訟代理人
何茜蓉
被告
威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岱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NGFW-905產品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所生之糾紛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於系爭合約第6 條第3 項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9頁)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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