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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李嘉慧

  • 當事人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被上訴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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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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