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怡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佺世濾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士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