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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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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士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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