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6號
- 原告
- 瑞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璧如 寄同上郵局信箱
- 被告
- 大玉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陳貴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8月6 日送達原告,有國內掛號查詢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