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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林妙蓁

  • 當事人
    洪建偉水立方正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   告 洪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協旻律師 被   告 水立方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確定原告訴之聲明及各項請求權之先後順序並製作表格,並具體說明依原告先位主張既於108年2月13日解除契約,就已到期之107年11 月15日、107年12月15日、108年1月15日之租金如何給付?本院 指定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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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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