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91號
- 原告
- 顧立荊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蕾
- 被告
- 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世仰
黃秋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係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代表人,於民國91年間經被告股東會選任為董事,惟已於93年11月間以書面通知被告辭任該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5 項規定適用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已終止,詎被告迄未辦理原告辭任該公司董事之變更登記,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董事願任同意書、指派書、公司登記資料、辭任函、經濟部93年11月29日經商字第09302203050 號函、臺北市商業管理處93年12月2 日北市商二字第09335195900 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