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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告
簡國晉
被告
品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依卷附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6 條,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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