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7號
- 原告
- 簡國晉
- 被告
- 品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依卷附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6 條,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