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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蘇錦秀

上訴人
晶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軒
被上訴人
趙廣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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