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靜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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