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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劉家昆

  • 當事人
    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偉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0 年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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