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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盛氣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偉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魁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0 年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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