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萬3,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