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訴訟代理人
周伯成
被告
凱楓鋼模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莊卉薰
被告
吳重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查凱楓鋼模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凱楓公司)已向新北市政府辦理解散登記,經該府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32183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而該公司於解散登記前僅有董事兼股東被告莊卉薰1 人,並選任被告莊卉薰為清算人等情,有被告凱楓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是應以被告莊卉薰為被告凱楓公司清算人,即為被告凱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凱楓公司邀同被告莊卉薰、吳重頤為連帶保證人,於107 年2 月8 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50萬元,合計200 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均如附表1 所示,並約明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凱楓公司自107 年12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尚積欠本金合計126 萬8,338 元未付,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上開借款因被告凱楓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而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莊卉薰、吳重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2 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1 紙、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2 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21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 萬3,573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附表1:借款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最後計息日│尚未清償餘額│├──┼─────┼─────────┼───┼─────┼──────┤│ 1 │150 萬元 │107 年2 月8 日起至│4.14%│107 年12月│95萬1,254 元││ │ │109 年2 月8 日止 │ │8 日 │ │├──┼─────┼─────────┼───┼─────┼──────┤│ 2 │50萬元 │107 年2 月8 日起至│4.14%│107 年12月│31萬7,084 元││ │ │109 年2 月8 日止 │ │8 日 │ │└──┴─────┴─────────┴───┴─────┴──────┘附表2: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本 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以左│逾期超過6 個月以││ │ │ │ │開利率10%計算 │左開利率20%計算│├──┼───────┼─────────┼───┼─────────┼────────┤│ 1 │95萬1,254 元 │自107 年12月9 日起│4.14%│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自108 年7 月10日││ │ │至清償日止 │ │至108 年7 月9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2 │31萬7,084 元 │自107 年12月9 日起│4.14%│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自108 年7 月10日││ │ │至清償日止 │ │至108 年7 月9 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