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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杜英宗

  • 原告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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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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