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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8號

給付作業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告
紀明智即紀明智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告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欽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作業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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