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被告
- 莊隆慶
- 被告
- 視 同 被 告 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鄭水花
視 同 被告 謝嘉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訂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請求被告及視同被告連帶給付借款,而依授信往來契約書第18條後段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兩造應同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已因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而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