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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所羅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森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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