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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告
陳曉昱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楊意平
被告
徐摘
被告
廖笙花
被告
曾添財
被告
林慧美
被告
何彥增
上1人訴訟代理人
何平良
上1人訴訟代理人
何敏菁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祐任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士萬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士湧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秀麗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柔瑩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士申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來福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清峰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闕阿快(承受訴訟)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承受訴訟)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欣陵(承受訴訟)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江明晃(承受訴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承受訴訟人繼承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漏未聲明請求承受訴訟人應就繼承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的要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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