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2號
- 原告
- 陳曉昱
- 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被告
-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子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意平
- 被告
- 徐摘
- 被告
- 廖笙花
- 被告
- 曾添財
- 被告
- 林慧美
- 被告
- 何彥增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何平良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何敏菁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劉祐任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江士萬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江士湧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江秀麗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江柔瑩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江士申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謝來福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謝清峰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闕阿快(承受訴訟)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江明軒(承受訴訟)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江欣陵(承受訴訟)
- 兼上2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晃(承受訴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承受訴訟人繼承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漏未聲明請求承受訴訟人應就繼承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的要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