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