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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
    廖淑玟、莊沛荃

  • 原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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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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