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8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鄧家基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3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33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