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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反訴原告
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秦國峰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2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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