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劉志明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宏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被   告 張宏彬 黃教能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邑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宏彬,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劉志明,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99-1頁),經原告聲明由劉志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1 頁),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張宏彬、黃教能、吳淑華、城邑公司(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城邑公司邀同張宏彬、黃教能、吳淑華為其連帶保證人,陸續向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約定利息均為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0.67%計算(現週年利率均為3.25%),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城邑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最後付息日」欄所示之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著,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1,836 萬6,72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2 紙、約定書4 紙、借據6 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 紙、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6 份、原告公告基準利率7 紙等(見本院卷第12至27、60、68至、46至96頁)為憑;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7萬3,656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芝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