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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告
新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黃南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1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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