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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
翼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
被告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亨儒
被告
康弘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關係之事實,有令當事人為適當完全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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