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原告
- 翼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宣昶有
- 訴訟代理人
- 曾維熾
- 被告
-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亨儒
- 被告
- 康弘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關係之事實,有令當事人為適當完全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