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書瑋
訴訟代理人
王仕銘
被告
李志堅
被告
陳淑芬
被告
視同 被告 動物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為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對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及視同被告動物王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987 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及視同被告動物王國有限公司起訴。茲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第10條、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