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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李志堅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志堅動物王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書瑋 王仕銘 被   告 李志堅 陳淑芬 視同 被告 動物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為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對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及視同被告動物王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987 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李志堅、陳淑芬及視同被告動物王國有限公司起訴。茲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第10條、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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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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