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碧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0萬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上訴裁判費5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為本院於109年2月13日所為判決(下稱原 判決)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故其上訴利益 即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系爭不動產依原告起訴時提出兩造 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金為4,060萬元,故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4,0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