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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李啟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股  票  字  號   │ 股  數 │
├─────────┼────┤
│ 91ND0024891-3    │1,000股 │
├─────────┼────┤
│     合   計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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