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洪嘉仁
- 代理人
- 洪蔡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捷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