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國光
- 代理人
- 黃婉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1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韶恩 │ 7,650元 │AM2383227 │ 107年7月5日 ││ │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劍潭分公司 │ │ │ │ │├──┼──────────┼──────────┼──────┼───────┼─────┼───────┤│ 2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呂濟寬 │ 9,600元 │AM2383209 │ 107年7月5日 ││ │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劍潭分公司 │ │ │ │ │├──┼──────────┼──────────┼──────┼───────┼─────┼───────┤│ 3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韓佳瑋 │ 2,000元 │AM2383232 │ 107年7月5日 ││ │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劍潭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