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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抗告人
魯班門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祥壽

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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