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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6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家昆

聲請人
王宏仁即王武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除字第26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宏州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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