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王宏仁即王武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除字第26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宏州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