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沃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旻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新臺幣)│ │├─┼────────┼─────────┼────────┼───────┼─────┼─────┤│1 │勁佳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沃盛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月5 日│67,110元 │KA4941974 ││ │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