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以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技成科技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3,333元 │LB0976197 │108年3月15日 ││ │公司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