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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請人
英保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志
訴訟代理人
林琴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元 │PQ1389633 │ 102年8月6日 ││ │有限公司內湖分公│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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