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請人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代理人
林錦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捷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原訂同年9月30日宣判,因颱風順延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