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健佳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橿
- 代理人
- 洪培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3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健佳生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君容實業有限公司 │143,500元 │AH0672332 │107年9月30日 ││ │呂明橿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