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0號
- 聲請人
- 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景松
- 訴訟代理人
- 徐婉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