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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請人
周肇揚
訴訟代理人
周怡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證  券  字  號        │張數│股數  │
├──────────────┼──┼───┤
│95ND0021431-7--95ND0021432-9│ 2  │2000  │
├──────────────┼──┼───┤
│95NX0000700-9--95NX0000700-9│ 1  │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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