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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號

聲請人
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琪
代理人
王毓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1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383,250元 │ER9438905 │107年4月10日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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