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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成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美珠
代 理 人 蔡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成舍企業股│中國信託商業銀│斯弼德工程行│768,600元 │DG0359306 │107年9月30日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詹美珠 │承德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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