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李克勤
- 相對人
- 巨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理由欄關於「108 年6 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7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